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章程
(第7版, 2017年12月2日在中国北京通过的修正案)
第一章 名称及总部
第一条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非政府性针灸团体的国际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本会会徽为圆形图案,两束艾叶环绕世界地图与五根银针。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世界针灸界之间的了解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进一步发展针灸医学,不断提高针灸医学在世界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人类的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为了实现上述宗旨,本会将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
二、促进国际针灸界之间的友好往来,鼓励各种针灸学术交流;
三、执行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所承担的工作,完成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计划,实施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战略;
四、宣传和推广针灸医学,争取各国针灸合法地位;
五、发展针灸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六、促进针灸医疗服务与针灸研究水平的提高;;
七、出版针灸学术刊物,提供针灸信息服务;
八、制定和推广有关针灸的国际组织标准与国际标准;
九、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组成。会员必须是所在国或地区成立三年以上拥有50名成员以上的合法针灸学会或合法针灸机构,其中四分之三成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合格的针灸师、中医师。
1. 持有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针灸师、中医师。
2. 在具有针灸传统的国家中受过合法的训练,经考试成为合格的针灸师、中医师或持有同等证书者。
3. 原在针灸合法的国家或地区从事针灸工作,并取得针灸师、中医师资格,其后移居到针灸尚未得到承认的国家或地区者。
二、合格的西医医生。
1. 持有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国际针灸培训中心的结业证书。
2. 在得到所在国或地区行政当局承认的针灸训练班毕业,并持有证书者。
3. 在得到行政当局承认的针灸机构中完成至少120小时的基本训练和至少100小时的临床训练者。
4. 虽不具备针灸临床的资格,但从事针灸研究的人员。
三、从事针灸研究的其他学科研究人员。
四、通过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国际针灸师水平考试的针灸师。
第六条 不同于第五条条件的其它学会,经执行委员会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可被接纳加入本会。
第七条 入会者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委员会审议,经会员大会多数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以通讯表决方式或在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上召开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即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将自动丧失此项权利;
三、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世界针灸学术大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及其他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五、优先得到本会的出版刊物和学术资料。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指定的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出者;
二、累计四年不缴纳会费者;
三、会员的活动违背本会宗旨,不宜继续保留会籍者。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结合或者不结合世界针灸学术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推选的代表名额,依该团体或参加机构的成员人数而定。
即:成员为200人以下者推选一名;成员201-400人者推选两名;成员为401-600人者推选三名;成员为601-800人者推选四名;成员为801-1000人者推选五人;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推选六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能为:
一、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批准接纳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聘请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
四、审议批准上届执行委员会对本届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的建议;
五、确定下届会员大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凡有法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代表包括被委托人到会,即可召开会员大会。一个代表只能有二份委托投票书。
第十六条 参加会员大会的所有代表包括代理人有表决权。
各种提案采用表决通过,由到会参加表决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到会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在实行表决时,采用下列表决方式:
一、举手表决;
二、无记名投票;
如果持有相反意见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时,由主席裁决。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过会员大会才能做出决定时,可按照召开会员大会的程序,施行通讯表决。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为本会的常设权力机构。每年结合学术研讨会或学术大会召开一次会议。对时效性强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主席会议商讨决定,并将会议结论向各执行委员通报。主席会议由名誉主席、前任主席、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司库组成,因故不能参加主席会议者,可以信的方式参与协商。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由八十人至一百一十人组成:前任主席一人,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二十至三十五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执行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和执行委员会工作。主席出缺时,由执行委员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人递补。主席任职期满,在下届执行委员会任前任主席。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主席,即为每年世界针联学术大会组委会执行主席,负责本年度世界针联的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学术大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一职,一般应是世界针联执委会副主席;若学术大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一职是执委会委员,执任执行主席一年后自动获得当届副主席席位;在任本届最后一次学术大会组委会主席一职的执委,在下一届的执委会中优先考虑副主席人选。
第二十二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出缺时不补。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出缺时,由东道国提名临时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主持工作,直至下届新秘书长选出为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随着会员大会的召开,每五年改选一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执行委员均可连选连任。前任主席的任期随着现任主席的卸任而结束。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到会,即可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一般问题,多数通过即可。必要时按十七条规定的办法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提出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
三、决定召开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的有关事宜;
四、审查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司库的财务报告;
五、提出接纳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通过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计划;
七、委托东道主主持由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八、估计财政状况,决定会员认缴会费金额;
九、任命审计员;
十、提出聘请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十一、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确定其人选;
十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本会工作计划,制订工作规章细则,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
三、拟定重大问题提案;
四、任命秘书长助理或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聘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六、完成主席、副主席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司库的职权为:
一、向执行委员会作财务报告;
二、制订预算,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为本会募集经费和催缴会费;
四、制定财务收支细则、监督财务收支。
第八章 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
一、工作委员会是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由秘书处管理特定工作领域里的工作机构。
二、工作委员会由该领域具有国际组织管理能力、熟悉世界针联业务、并愿意参加开展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
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四、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世界针联的发展战略、工作措施、业务发展及重大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决策建议,并开本领域里的活动。
第九章 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主席;参与本会的创建,或对本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副主席或顾问。
第三十二条 名誉主席为终身制,名誉副主席与顾问为任期制,每届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聘任著名学者和专家作为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在执行委员会上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章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为本会举办的国际性针灸学术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可向执行委员会申请举办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经执行委员会审议,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的东道主会员一经确定后,即由该团体推选大会主席,负责筹备工作,大会主席可以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原则上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美元折算,特殊情况,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个别会员可以用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外的其它方式交纳);
二、本会主办的事业收入;
三、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第三十八条 会员的年度会费,按照该团体的成员人数,以基本单位计算。每个基本单位的货币数额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一、成员为200人以下者交两个基本单位,成员为201-400人者交五个基本单位,成员为401-600人者交八个基本单位,成员为601-800人者交十个基本单位,成员为801-1000人者交十五个基本单位,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交二十个基本单位;
二、会员年度会费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秘书处缴纳。
第三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四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金由秘书长提交执行委员会通过,从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执行委员会。本章提未定事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下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1987年11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会员大会上通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